那些年,我們一起失去的文化資產(原載:醒報)

(摘)樂生拆了大半,又因走山,不斷出現裂縫,但遷移機廠、回填土方,仍可能阻止文化資產與捷運同滅;核四工程進行到93.61%,遺址想必已毀掉不少,但在泡水、火燒狀況不斷的核四淪為核災「遺跡」前,若是停下腳步,重新盤點對核四廠址的想像:仿效德國爾卡鎮,將核電廠改建為遊樂園[4],與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外海活躍的火山地景[5],結合成新舊交錯奇幻的觀光景點,不僅保住文化資產、避開核災苦難,甚至更有助經濟發展。


茆伯伯和他的王字型大樓第一進(已拆除)



爭議不斷的核四廠內,有「內寮」、「過溪仔」兩處文化遺址,新北市政府早已知悉,卻遲未依文資法第37條列冊追蹤,更未依同法第40條指定公告。近日中研院研究員劉益昌[1]史博館研究人員陸泰龍[2]再度呼籲主管機關列冊保存。

早在核四動工之前,廠址即有遺址保存爭議,立院辦過記者會、公聽會、台北縣政府曾委託學者調查、文建會曾會勘確認遺址存在,函報行政院,台北縣文化中心辦過「凱達格蘭族文化資產保存—搶救核四廠遺址與番仔山古蹟」研討會[3],各界呼籲保存,遺址仍被犧牲,換來危機四伏的核四廠。

熟悉的場景也曾出現在樂生,各界積極搶救樂生,提出「分段通車」、「路線延伸」等種種替代方案,期望努力讓捷運與文化資產共生,不要硬生拆毀院民的家,然而一度被暫定為古蹟的樂生,等不到應有的法律身分,就被拆除大半,換來「走山」的捷運機廠。


當工程對上文化資產,誰該退讓?凡是總有先來後到,後來的避開先到的,文化與工程才能兩全。落實到法律面上,文資法第50條要求工程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不必等到確認,應即停止工程進行,報主管機關處理;同法第51,策定重大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審查程序辦理。同法第3031條,就「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亦是類似規定。

樂生拆了大半,又因走山,不斷出現裂縫,但遷移機廠、回填土方,仍可能阻止文化資產與捷運同滅;核四工程進行到93.61%,遺址想必已毀掉不少,但在泡水、火燒狀況不斷的核四淪為核災「遺跡」前,若是停下腳步,重新盤點對核四廠址的想像:仿效德國爾卡鎮,將核電廠改建為遊樂園[4],與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外海活躍的火山地景[5],結合成新舊交錯奇幻的觀光景點,不僅保住文化資產、避開核災苦難,甚至更有助經濟發展。


(蔡雅瀅 /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原載:2013/3/27醒報A10


[1] 2013.3.16周美惠, 文資局:核四廠區文化遺址應列冊,聯合報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762649.shtml
[2] 2013.3.16 周美惠,核四廠區有2文化遺址 學者籲維護,聯合報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762650.shtml
[3]凱達格蘭後裔復振及相關事件記錄 http://www.ianthro.tw/p/5715
[4] 2011年08月25,廢棄核電廠 變身遊樂園,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10825/33622534/
[5]核四週邊有11座活火山 李昭興:地震或海嘯將有嚴重災情http://www.nownews.com/2011/03/14/10844-26964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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