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核安人權回顧(原載:2013台灣人權報告)

(摘錄)2013年核安人權回顧:
一、危險核電廠威脅國民生命權、健康權、居住遷徙自由與適足住房權:
二、輕忽作業環境安全防護措施,侵害核電員工勞動權:
三、輕忽食品輻射污染風險,對國民健康權、相當生活水準權之威脅:
四、蘭嶼核廢料貯存狀況惡劣,遲不遷出,侵害達悟族人健康權及自決權:


【2012年核安人權回顧】

本文原載:無力年代的有力書寫-2012台灣人權報告 (台灣人權促進會出版)

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該法於2002年12月11日公佈施行,至2012年已滿十年,但我國仍有3座運轉中、 1座興建中的核電廠,法律落實成效低落。以下茲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回顧我國核安 人權問題。

一、危險核電廠威脅國民生命權、健康權、居住遷徙自由與適足住房權:
公政公約第6條第1款:「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同公約第1款:「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選擇住所的自由。」、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同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同條第2款:「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一)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二)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三)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四)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可知:人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居住遷徙自由與適足住房權受國際公約所保障。
核災一但發生,將侵害國民生命、身心健康,並使災區居民被迫遷徙,失去原本的住家,且對胎兒、嬰幼及兒童之健康侵害尤其嚴重,污染地區居民及救災人員容易 罹患疾病,大規模的災害更易造成醫療資源不足,尤其我國北部地區設有3座核電廠,居民多達7百多萬人,核災發生時,如何撤離、安置約佔總人口1/3居民, 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核一廠於2012年4月消防管破漏造成儀電設備異常[1];5月發現雷管與炸藥等爆炸性物品,未依規定存放[2];8月未依程序作業,導致一次圍阻體隔離系統動作[3];10月O型墊圈漏油,導致跳機[4];11月原能會就核一耐震度不足部分,一度公開表示若未限期提出改善時程,將勒令降載、停機或吊銷執照[5],但最後卻僅要求執照將於107、108年到期,至遲應於104、105年提出除役計畫之核一廠,於105年底前完成耐震度改善,並同意該電廠提昇功率[6]。讓民眾長期承受耐震度不足之老舊核一廠威脅。
核二廠於2012年1月發現燃料棒破損事件[7];3月16日至6月20日1號機大修期間,發生爐心異物掉落事件[8]、發現反應爐錨定螺栓大量斷裂[9],爐心側板亦有裂痕[10],原能會未命運轉超過30年的老舊、破損機組提前除役,輕率同意重起,為核安埋下隱憂。而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等環境法律團體組成律師團,協助25位受害公民於同年7月提起撤銷核二重起訴願。
核三廠於2012年5月大修期間發現反應爐蒸汽管塞滲漏[11];6月高壓汽機軸承振動超過設定值導致跳機[12];7月發現穿越孔滲水,造成海水泵室積水[13],9月高壓汽機因高震動而急停[14]
核四廠於2012年1月,二號機核島區電氣安裝工程未落實品保要求,罰鍰40萬元、持續違法變更設計,罰鍰1500萬元[15],並發現電器導管線長期有滲水現象[16]、圍阻體內仍有眾多土木結構相關問題尚待解決、工序紊亂、重複施工,造成工期嚴重延宕[17];3月發現核島區後裝式埋鈑遭不當剪斷[18];4月消防拴之太平龍頭脫落,大量消防水湧出漏至各樓層,並發現部分管線安裝不符規定[19];5月發現部分纜線接錯位置、原能會要求台電說明「圍阻體襯鈑安裝後母材受損修復作業相關問題」[20];6月發現火災偵測與警報系統不符規定[21]、控制棒受損查證報告完成,受損係因「異物入侵」,同月發現:12只馬達冷卻器,有8只管線異常洩漏、12支破管、11支有應力腐蝕缺陷信號、不建議使用膨脹螺拴的地方,大量使用膨脹螺拴、支撐架安裝與施工圖不符[22]、全廠輻射區,幾乎全面性裝置未具抗輻射型導管線[23],媒體報導:核四管線不防輻,運轉會大爆炸[24];7月確認海水系統自動逸氣閥浮球故障導致淹水,屬重複發生之缺失[25];8月視察1號機設備損壞,在欠缺備品的情況下,竟拆解2號機設備挪用[26];10月發現自2號機拆解安裝之設備同樣有裂痕[27];11月曾參與核四地質調查之周瑞燉博士公開指出:台電隱匿核四反應爐位於斷層破碎帶正上方之事實[28];12月安全級電氣管槽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審查及安裝作業,未落品保要求,罰鍰30萬元、海水冷卻水機房電氣導線管及其支架安裝工程,未落實品保要求,罰鍰40萬元[29],同月立法院通過核四101億元預算追加[30]
承前,台灣三座運轉中核電廠均已老化,存有核安風險,而興建中的核四廠工程品質低劣,難以期待安全。台澎金馬總面積約3萬6千平方公里,不到車諾比核災污 染面積16萬平方公里的1/4,且核電廠緊鄰人口稠密區,繼續使用、興建核電廠,對國民生命權、健康權、居住遷徙自由與適足住房權,造成嚴重威脅。

二、輕忽作業環境安全防護措施,侵害核電員工勞動權:
經社文公約第7第2款:「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二、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2012年3月,曾在核一、二廠工作三十多年罹癌的退休員工李桂林先生,揭發過去核電廠為節省成本,常讓員工在未停機的狀態下維修[31];同年10月立委揭發蘭嶼核廢料桶檢整過程,工人未著防護衣,在帆布而非負壓環境下,用鏟子把核廢料破碎桶重新裝入新桶[32]。輕忽作業環境安全防護措施,侵害核電員工勞動權。

三、輕忽食品輻射污染風險,對國民健康權、相當生活水準權之威脅:

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同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2012年6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將一般食品中銫含量標準由370貝克/公斤,放寬到600貝克/公斤,並加嚴其他食品之放射能污染容許值[33]。經各界批評不該放寬污染管制標準,威脅國民健康,其後衛生署雖停止放寬銫含量標準,但連原欲加嚴的標準也一併停止進行[34]。實輕忽食品輻射污染風險,對國民健康權、相當生活水準權之威脅。

四、蘭嶼核廢料貯存狀況惡劣,遲不遷出,侵害達悟族人健康權及自決權:

經社文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公政公約第1條第1款及經社文公約第1條第1款:「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2012年9月監察院糾正台電公司:延宕蘭嶼貯存場遷場時程,且對該場檢整重裝作業疏於督管,致有分類不確實、人工核種外洩等諸多違失[35]。可知蘭嶼核廢場確有污染情形,且遲不遷場,長期將核廢料違反達悟族人意願放置蘭嶼,侵害達悟族人健康權及自決權。

五、結語:

2011年3月的福島核災發生一年多,卻從未結束過,福島電廠持續釋出輻射物質,侵害污染地區居民的健康,核災受害人,不僅生命權、健康權、相當生活水準 權受侵害,居住遷徙自由亦受剝奪。面對鄰國的苦難,反思台灣的風險:同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板塊運動推升而成的島國,同樣在歷史上有過海嘯[36],實應早日依法實現非核家園,以保障人權。


[1] 原能會網站 / 注意改進事項:有關緊急柴油機室區域消防管破漏造成儀電設備異常問題,請提出後續改善防範措施 http://www.aec.gov.tw/controlreport/noticedetail.html?index=1145
[2] 原能會網站 / 注意改進事項:爆炸性物品儲存及管制
  http://www.aec.gov.tw/controlreport/noticedetail.html?index=1154
[3] 原能會網站 / 違規事項:未依程序書執行反應爐爐水淨化系統過濾除礦器逆洗作業,導致特殊安全設施之一次圍阻體隔離系統(PCIS)動作。 http://www.aec.gov.tw/controlreport/violationdetail.html?index=562
[4] 牟玉珮、陳幸萱(2012)。〈1號機漏油拖累2號機? 核一跳機恐影響歲修〉《聯合報》。2012/10/8
  原能會(2012)《原能會同意核一廠1號機反應器急停後再起動申請》新聞稿。2012/10/8
[5] 李宗祐(2012)。〈核一耐震改善時程原能會祭重懲 限期提出〉《中國時報》。2012/11/13
[6] 原能會(2012)《11月28日媒體報導「耐震未加強 原能會仍准核一升火」之回應說明》新聞稿。2012/11/29
[7] 原能會(2012)《台電公司核能二廠1號機燃料輕微破損事件說明》新聞稿。2012/3/19
[8] 原能會(2012)《 台電公司核能二廠爐心異物掉落事件說明》新聞稿。2012/5/7
[9] 原能會(2012)。《核二廠1號機錨定螺栓斷裂案事件問題與答復》。2012/06/14。
[10] 核一、核二共4座反應爐,均有爐心側板破裂問題。詳原能會核能管制處(2002)。《沸水式核能機組爐心側板完整性管制簡介》。2002/10/1、原能會(2012)。《核二廠一號機爐心側板裂紋說明》。2012/06/18。
[11] 湯佳玲、蔡宗憲(2012)。〈核三反應爐蒸汽管塞滲漏 向美求援〉《自由時報》。2012/05/10
原能會(2012)。《台電公司核能三廠一號機蒸汽產生器C台冷端熱交換管之管塞發現硼酸結晶事件說明 》。2012/05/11
[12] 原能會(2012)。《台電公司核能三廠1號機101年6月9日跳機原能會處置說明》。2012/06/12
[13] 湯佳玲、蔡宗憲(2012)。〈核三又出包 穿越孔滲水、海水泵室積水〉《自由時報》。2012/11/03。
[14] 湯佳玲、蔡宗憲(2012)。〈剛歲修完就破功 核三跳機損失3億〉《自由時報》。2012/06/12。
[15] 原能會網站 / 違法處罰案件查詢資料(最後瀏覽日101年12月28日)
[16] 原能會網站 / 注意改進事項:龍門電廠1號機控制廠房EL.2900樓層東側走道之電氣導線管長期有滲水現象,請檢討改善。
[17] 101年1月龍門核電廠建廠管制現況報告
[18] 101年3月龍門核電廠建廠管制現況報告
[19] 101年4月龍門核電廠建廠管制現況報告
[20] 101年5月龍門核電廠建廠管制現況報告
[21] 原能會網站 / 注意改進事項:龍門電廠火災偵測與警報系統之電路不符RG 1.120及BTP CMEB 9.5-1之相關要求,另主控室無法迅速提供火災地點之指示,請檢討改善。
[22] 101年6月龍門核電廠建廠管制現況報告
[23] 101年7月龍門核電廠建廠管制現況報告
[24] 〈管線不防輻射 包商:核四運轉會大爆炸〉《壹周刊》第578期。2012/6/21
[25] 同前註23
[26] 101年8月龍門核電廠建廠管制現況報告
[27] 101年10月龍門核電廠建廠管制現況報告
[28] 陳文信(2012)。〈核四在斷層? 台電:配合調查〉《中國時報》。2012/11/17。
[29] 同註15
[30] 張心華(2012)。〈核四預算101億通過 拒錢坑 環團將發起萬人遊行〉《苦勞網》。2012/12/14。
[31] 張靜文(2012)。〈台電三十三年員工的血淚控訴 〉《今周刊》。2012/03/21。
[32] 湯佳玲、李宇欣、林毅璋、張存薇(2012)。〈徒手處理核廢料 立委轟草菅人命〉《自由時報》。2012/10/26。
[33]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23/ch08/type3/gov70/num52/Eg.htm
[34]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署停止「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草案之修正程序〉2012/11/22新聞稿http: //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6777
[35] 監察院100年9月19日101財正0035號糾正案文。
[36] 〈祥異考〉《淡水廳志》:「(同治六年)冬十一月,地大震。……廿三日,雞籠頭、金包裏沿海,山傾地裂,海水暴漲,屋宇傾壞,溺數百人。」
921地震數位知識庫http://921kb.sinica.edu.tw/history/ching-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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