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核種外洩記者會發言單(100.11.30@立法院)

一、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同條第2項:「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可知政府就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有「主動公開」之義務,建議原能會於網站上設置專頁,將所有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含:國營事業台電及其他政府機關(1)製作之研究報告),彙整公布。且不應以「保密條款」,限制公布研究內容。

二、原能會應規劃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半徑80公里之核災事故「緊急疏散」計畫及30公里「長期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核安資訊充分告知可能受影響範圍之居民:

從日本福島核災之經驗看來,核災一旦發生,影響範圍遠遠不只5公里,且影響期間十分長久,是原能會應規劃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半徑80公里之核災事故「緊 急疏散」計畫及30公里「長期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核安資訊、避難路線、安置場所、避難期間飲食來源,充分告知可能受影響範圍之居民。

三、 蘭嶼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安全之存放場所,台灣各地地震頻繁,亦無安全場址,應早日實現非核家園,停止製造核廢料:

(一)放射性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說明書附件編號B-2623第23、24頁指出:「…蘭嶼貯存場貯存壕溝底部之高程,距離最高地下水位面尚有約3公尺以上之距離…貯存場於88年7月安裝乙套入滲雨水廢液蒸發系統,處理入滲雨水;經蒸發處理後之蒸餾液含鈷-60、銫-137之濃度每公升均小於2貝克蘭嶼地區天候高溫、潮濕、多鹽份,且貯存場已經啟用二十幾年,早期貯放的放射性廢棄物桶外表已有油漆剝落或鏽蝕,少數廢棄物桶並有固化不良的情形…廢棄物桶鏽蝕會影響第二道障壁之功能…」、 蘭嶼貯存場災害防護總體檢初步報告第貳-10、12、13頁亦指出:蘭嶼貯存場:「…97年...4級地震1次…96年…3級地震5次…95年…3級地震 6次…94年…3級地震9次、4級地震1次…93年…3級以上有感地震26次…92年…有感地震1次…本貯存場西側靠近山坡,具有發生落石、坍方及山洪之 潛能…侵蝕溝處間有土石滑入排洪渠道也定時予以清理…」。可知:蘭嶼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 安全之存放場所。
(二) 而台灣本島環境高溫、多雨、多地震 、人口稠密,亦缺乏安全的貯存環境。
(三)環境基本法已實施多年,應早日實現「非核家園」之法定目標,終止核能發電,源頭削減放射性廢棄物總量: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該法於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政府應早日終止核能發電,實現「非核家園」之法定目標,使人民免於核廢料污染與核災威脅。

註(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同條第2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核災離總統多近?(100.11.11@總統府前凱道上)



馬總統今年公布能源政策時,提到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身為法律人,很高興總統知道環境基本法的存在,但對總統只提出「核一二三不延役 核四2016前商轉」,感到非常遺憾。

環境基本法是在2002年12月11日公布,明年12月就施行滿10年,而政府的能源政策竟然只有「核一二三不延役」,和曾多次失火、泡水、鬧鼠患、違法變更設計、附近有斷層、活火山疑慮的「核四2016前商轉」,沒有「停建核四」及「核一二三提前除役」的計畫。

從日本福島的核災事故,我們看到日本政府沒有能力疏散所有災民,許多民眾被迫活在高輻射的環境中,健康權受到不人道的侵害、財產失去價值、對未來的夢想也 難以實現。福島核電廠半徑30公里人口約僅17萬2千人,而台灣在首都圈蓋了3座核電廠,核一二四距台北22到40公里,核一、核二廠半徑30公里人口超 過500萬人。如果核災發生在台灣,我們的政府有能力疏散、安置所有災民嗎?還是我們的政府,自己就是需要被疏散的災民?如果核災發生在台灣,翡翠水庫和 石門水庫的水還能喝嗎?政府還有能力給人民一個適合生存的環境嗎?

依今年7月台電公布的資料,核電占裝置容量12.6%、發電量19.3%,全台尖峰負載備用容量23.4%,以目前的電力結構,即使馬上實現環境基本法第 23條「非核家園」,電力仍然夠用。況馬總統曾公開主張「節能省電應成為國民道德基準」,為何政府不能提出用電「零成長」甚至「負成長」的產業政策?為何 不能承諾在任內實現非核家園,而要做出核四在2016年前商轉的主張?大台北地區有近650萬人居住,為何能源政策無法保障650萬人免於核災威脅?

誠摯呼籲政府就:何時達成「非核家園」?如何達成「非核家園」?的法定目標,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舉行「聽證」程序。讓所有可能受到核災威脅的公民,透過公正、公開的聽證程序,取得充分資訊,參與公共政策,共同決定自己和後代子孫的未來。

為何大巨蛋是個弊案?(100.11.9)

祝禱一座森林公園的孵化,打破官商勾結的佈局
希望大弊案搬不走社會大眾的存款、希望台北有更多綠地,我們不會放棄的。

認為大巨蛋是弊案的理由如下:

1.市府花248億元取得松山菸廠土地(體育園區使用約10/18,約10公頃),接近免費使用(零權利金、僅1%公告現值租金,租金不足支付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同一基地面積1.2公頃的文化園區權利金13億元、鄰近101大樓權利金206億元。[1]

2. 招商階段,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開發量體,對不同廠商實質相同的釋疑聲請,做出不同回應,得標後,廠商變更設計,開發量體暴增,招商申請須知第2.2.4條 開發量限制「本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約三一六、八00平方公尺)」;大巨蛋案 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總樓地板面積:BOT體育園區分區:492,764.91」。[2]

3.招商階段得 到較其他廠商更有利函釋的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嗣後與遠雄鬧翻,為爭取大巨蛋案,拿300萬給自稱與馬市長熟識的監察院參事張萬福,巨蛋案由遠雄獲得,劉 培森於近一年後向張萬福要回300萬。(送錢事件發生在得標後,簽約前,且相關判決以詐欺罪結案,無法推得該建築師當初獲得更有利之函釋的原因,但可看出 大巨蛋最初得標團隊的行事風格)。[3]

4.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花三千萬委託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該所建議大巨蛋案:零開發權利金、土地租金調降為公告現值1%,實際參與該規劃設計合約執行者 (包含:羅興 華建築師、徐少游建築師),違反與教育局的契約及利益衝突原則,先後成為大巨蛋開發團隊(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瀚亞建築師事務所)。嗣後某券商的研究報告 分析大巨蛋開發案,認為每年可獲利達10.87億元[4]

5.得標廠商負責人(趙藤雄)和執行規劃設計者(羅興華),曾共同召開記者會指控台北市政府[綁標]。[5]

6.爭議期間,議員揭發:甄審委員曹壽民、吳光庭、陳錦賜,接受廠商(趙藤雄)宴邀。[6]

7. 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議約或有為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其中議約 結果較原公告契約草案更有利廠商者共47項(如:調降違約金及扣罰上限;營運期間發生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由甲方可選擇「收買」或「不為收買」, 改為除資產已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之使用需求,否則必須「收買」)[7]

資料來源:

[1]91年7月31日台北市議會大巨蛋特別預算審查會議紀錄第5-437至5-440頁、大巨蛋BOT合約、地上權設定契約;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已簽約BOT案件明細表
[2] 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 申請須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七字第 09333017900號函、北市教七字09333017902號函;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
[3]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33號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638號判決
[4]92年12月16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簽;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畫服務契約第7條第9款、http://twnews.cnyes.com/RSH/dsprsh.asp?rno=1&fi=\Research\20111109\1109-000109-P2.HTM&kind=NEW
[5]自由電子報「台北巨蛋BOT廠商質疑綁標」、聯合新聞網「巨蛋風波趙滕雄不再投資BOT」
[6]台北市議會公報第73卷第14期,黃珊珊議員質詢李述德秘書長
[7]監察院糾正案文、招商階段公告的大巨蛋BOT合約草案、最後簽訂的大巨蛋BOT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