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大巨蛋是個弊案?(100.11.9)

祝禱一座森林公園的孵化,打破官商勾結的佈局
希望大弊案搬不走社會大眾的存款、希望台北有更多綠地,我們不會放棄的。

認為大巨蛋是弊案的理由如下:

1.市府花248億元取得松山菸廠土地(體育園區使用約10/18,約10公頃),接近免費使用(零權利金、僅1%公告現值租金,租金不足支付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同一基地面積1.2公頃的文化園區權利金13億元、鄰近101大樓權利金206億元。[1]

2. 招商階段,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開發量體,對不同廠商實質相同的釋疑聲請,做出不同回應,得標後,廠商變更設計,開發量體暴增,招商申請須知第2.2.4條 開發量限制「本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約三一六、八00平方公尺)」;大巨蛋案 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總樓地板面積:BOT體育園區分區:492,764.91」。[2]

3.招商階段得 到較其他廠商更有利函釋的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嗣後與遠雄鬧翻,為爭取大巨蛋案,拿300萬給自稱與馬市長熟識的監察院參事張萬福,巨蛋案由遠雄獲得,劉 培森於近一年後向張萬福要回300萬。(送錢事件發生在得標後,簽約前,且相關判決以詐欺罪結案,無法推得該建築師當初獲得更有利之函釋的原因,但可看出 大巨蛋最初得標團隊的行事風格)。[3]

4.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花三千萬委託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該所建議大巨蛋案:零開發權利金、土地租金調降為公告現值1%,實際參與該規劃設計合約執行者 (包含:羅興 華建築師、徐少游建築師),違反與教育局的契約及利益衝突原則,先後成為大巨蛋開發團隊(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瀚亞建築師事務所)。嗣後某券商的研究報告 分析大巨蛋開發案,認為每年可獲利達10.87億元[4]

5.得標廠商負責人(趙藤雄)和執行規劃設計者(羅興華),曾共同召開記者會指控台北市政府[綁標]。[5]

6.爭議期間,議員揭發:甄審委員曹壽民、吳光庭、陳錦賜,接受廠商(趙藤雄)宴邀。[6]

7. 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議約或有為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其中議約 結果較原公告契約草案更有利廠商者共47項(如:調降違約金及扣罰上限;營運期間發生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由甲方可選擇「收買」或「不為收買」, 改為除資產已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之使用需求,否則必須「收買」)[7]

資料來源:

[1]91年7月31日台北市議會大巨蛋特別預算審查會議紀錄第5-437至5-440頁、大巨蛋BOT合約、地上權設定契約;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已簽約BOT案件明細表
[2] 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 申請須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七字第 09333017900號函、北市教七字09333017902號函;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
[3]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33號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638號判決
[4]92年12月16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簽;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畫服務契約第7條第9款、http://twnews.cnyes.com/RSH/dsprsh.asp?rno=1&fi=\Research\20111109\1109-000109-P2.HTM&kind=NEW
[5]自由電子報「台北巨蛋BOT廠商質疑綁標」、聯合新聞網「巨蛋風波趙滕雄不再投資BOT」
[6]台北市議會公報第73卷第14期,黃珊珊議員質詢李述德秘書長
[7]監察院糾正案文、招商階段公告的大巨蛋BOT合約草案、最後簽訂的大巨蛋BOT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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