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100.10.2)


最近開庭時,被對造機關質疑:
聲請人沒有法律上的利益,欠缺原告適格
因為聲請人引用的很多法條都是法律的第一條
第一條怎麼能當法律依據?

面對對造的抗辯,很想回應:
在我看來,法律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都是法律
第一條所保護的利益當然是「法律上的利益」

在該機關眼裡,用來規範立法精神的第一條
只是裝飾性的條文,怎麼會有法律效力?
就像憲法在很多人心中的地位

小時候上公民教育
老師會在黑板上畫金字塔
告訴你法律的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長大後從事實務工作
發現現實社會和老師教完全不一樣
金字塔是倒過來的
官員最在乎上級就個案的指示,其次是行政命令,再來是法律,至於憲法是什麼?

訴訟實務上
律師在案件中主張憲法
往往被認為是即將輸掉前的最後掙扎
如果有其他具體的法律可主張,何必用到抽象的憲法?
而且法院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不是直接依據「憲法」

學生時代聽過一場演講,當時深受感動
主講的律師說:
開始主張憲法,就代表你快要輸了
但是即使如此,還是要不斷地講、不斷地講
直到有一天,法院終於接受憲法是存在的、是有效力的...

所有的法律,我通常最喜歡第一條
因為第一條往往規範著法律的立法精神

行政訴訟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每當訴訟被質疑當事人適格(環境訴訟特別容易發生)
我就想起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國家之所以要有行政訴訟制度
是要保障人民權益、要透過司法監督確保行政權之合法行使、要增進司法功能

若是狹隘地限縮認定當事人適格
不僅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更違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司法救濟之門應大大開敞
讓行政權之行使能受到司法檢視
司法審理看似漫長、耗力
但司法糾正行政權在個案中的違法,可促使行政機關在往後無數案例中守法
用朋友的話說:養一群律師就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為提告,其實是成本最低的社會改革

環境影響評估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環境影響評估是用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重在「事前」預防,而不是「事後」補救

憲法我最喜歡第一條和第二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應該「服務」而非「統治」人民

律師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短短一句話,將律師一生要追尋的使命全部道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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