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同條第2項:「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可知政府就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有「主動公開」之義務,建議原能會於網站上設置專頁,將所有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含:國營事業台電及其他政府機關(1)製作之研究報告),彙整公布。且不應以「保密條款」,限制公布研究內容。
二、原能會應規劃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半徑80公里之核災事故「緊急疏散」計畫及30公里「長期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核安資訊充分告知可能受影響範圍之居民:
從日本福島核災之經驗看來,核災一旦發生,影響範圍遠遠不只5公里,且影響期間十分長久,是原能會應規劃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半徑80公里之核災事故「緊
急疏散」計畫及30公里「長期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核安資訊、避難路線、安置場所、避難期間飲食來源,充分告知可能受影響範圍之居民。
三、 蘭嶼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安全之存放場所,台灣各地地震頻繁,亦無安全場址,應早日實現非核家園,停止製造核廢料:
(一)放射性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說明書附件編號B-2623第23、24頁指出:「…蘭嶼貯存場貯存壕溝底部之高程,距離最高地下水位面尚有約3公尺以上之距離…貯存場於88年7月安裝乙套入滲雨水廢液蒸發系統,處理入滲雨水;經蒸發處理後之蒸餾液含鈷-60、銫-137之濃度每公升均小於2貝克…蘭嶼地區天候高溫、潮濕、多鹽份,且貯存場已經啟用二十幾年,早期貯放的放射性廢棄物桶外表已有油漆剝落或鏽蝕,少數廢棄物桶並有固化不良的情形…廢棄物桶鏽蝕會影響第二道障壁之功能…」、
蘭嶼貯存場災害防護總體檢初步報告第貳-10、12、13頁亦指出:蘭嶼貯存場:「…97年...4級地震1次…96年…3級地震5次…95年…3級地震
6次…94年…3級地震9次、4級地震1次…93年…3級以上有感地震26次…92年…有感地震1次…本貯存場西側靠近山坡,具有發生落石、坍方及山洪之
潛能…侵蝕溝處間有土石滑入排洪渠道也定時予以清理…」。可知:蘭嶼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
安全之存放場所。
(二) 而台灣本島環境高溫、多雨、多地震 、人口稠密,亦缺乏安全的貯存環境。
(三)環境基本法已實施多年,應早日實現「非核家園」之法定目標,終止核能發電,源頭削減放射性廢棄物總量: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該法於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政府應早日終止核能發電,實現「非核家園」之法定目標,使人民免於核廢料污染與核災威脅。
註(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同條第2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核災離總統多近?(100.11.11@總統府前凱道上)
馬總統今年公布能源政策時,提到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身為法律人,很高興總統知道環境基本法的存在,但對總統只提出「核一二三不延役 核四2016前商轉」,感到非常遺憾。
環境基本法是在2002年12月11日公布,明年12月就施行滿10年,而政府的能源政策竟然只有「核一二三不延役」,和曾多次失火、泡水、鬧鼠患、違法變更設計、附近有斷層、活火山疑慮的「核四2016前商轉」,沒有「停建核四」及「核一二三提前除役」的計畫。
從日本福島的核災事故,我們看到日本政府沒有能力疏散所有災民,許多民眾被迫活在高輻射的環境中,健康權受到不人道的侵害、財產失去價值、對未來的夢想也 難以實現。福島核電廠半徑30公里人口約僅17萬2千人,而台灣在首都圈蓋了3座核電廠,核一二四距台北22到40公里,核一、核二廠半徑30公里人口超 過500萬人。如果核災發生在台灣,我們的政府有能力疏散、安置所有災民嗎?還是我們的政府,自己就是需要被疏散的災民?如果核災發生在台灣,翡翠水庫和 石門水庫的水還能喝嗎?政府還有能力給人民一個適合生存的環境嗎?
依今年7月台電公布的資料,核電占裝置容量12.6%、發電量19.3%,全台尖峰負載備用容量23.4%,以目前的電力結構,即使馬上實現環境基本法第 23條「非核家園」,電力仍然夠用。況馬總統曾公開主張「節能省電應成為國民道德基準」,為何政府不能提出用電「零成長」甚至「負成長」的產業政策?為何 不能承諾在任內實現非核家園,而要做出核四在2016年前商轉的主張?大台北地區有近650萬人居住,為何能源政策無法保障650萬人免於核災威脅?
誠摯呼籲政府就:何時達成「非核家園」?如何達成「非核家園」?的法定目標,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舉行「聽證」程序。讓所有可能受到核災威脅的公民,透過公正、公開的聽證程序,取得充分資訊,參與公共政策,共同決定自己和後代子孫的未來。
為何大巨蛋是個弊案?(100.11.9)
祝禱一座森林公園的孵化,打破官商勾結的佈局
希望大弊案搬不走社會大眾的存款、希望台北有更多綠地,我們不會放棄的。
認為大巨蛋是弊案的理由如下:
1.市府花248億元取得松山菸廠土地(體育園區使用約10/18,約10公頃),接近免費使用(零權利金、僅1%公告現值租金,租金不足支付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同一基地面積1.2公頃的文化園區權利金13億元、鄰近101大樓權利金206億元。[1]
2. 招商階段,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開發量體,對不同廠商實質相同的釋疑聲請,做出不同回應,得標後,廠商變更設計,開發量體暴增,招商申請須知第2.2.4條 開發量限制「本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約三一六、八00平方公尺)」;大巨蛋案 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總樓地板面積:BOT體育園區分區:492,764.91」。[2]
3.招商階段得 到較其他廠商更有利函釋的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嗣後與遠雄鬧翻,為爭取大巨蛋案,拿300萬給自稱與馬市長熟識的監察院參事張萬福,巨蛋案由遠雄獲得,劉 培森於近一年後向張萬福要回300萬。(送錢事件發生在得標後,簽約前,且相關判決以詐欺罪結案,無法推得該建築師當初獲得更有利之函釋的原因,但可看出 大巨蛋最初得標團隊的行事風格)。[3]
4.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花三千萬委託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該所建議大巨蛋案:零開發權利金、土地租金調降為公告現值1%,實際參與該規劃設計合約執行者 (包含:羅興 華建築師、徐少游建築師),違反與教育局的契約及利益衝突原則,先後成為大巨蛋開發團隊(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瀚亞建築師事務所)。嗣後某券商的研究報告 分析大巨蛋開發案,認為每年可獲利達10.87億元[4]
5.得標廠商負責人(趙藤雄)和執行規劃設計者(羅興華),曾共同召開記者會指控台北市政府[綁標]。[5]
6.爭議期間,議員揭發:甄審委員曹壽民、吳光庭、陳錦賜,接受廠商(趙藤雄)宴邀。[6]
7. 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議約或有為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其中議約 結果較原公告契約草案更有利廠商者共47項(如:調降違約金及扣罰上限;營運期間發生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由甲方可選擇「收買」或「不為收買」, 改為除資產已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之使用需求,否則必須「收買」)[7]
資料來源:
[1]91年7月31日台北市議會大巨蛋特別預算審查會議紀錄第5-437至5-440頁、大巨蛋BOT合約、地上權設定契約;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已簽約BOT案件明細表
[2] 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 申請須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七字第 09333017900號函、北市教七字09333017902號函;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
[3]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33號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638號判決
[4]92年12月16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簽;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畫服務契約第7條第9款、http://twnews.cnyes.com/RSH/dsprsh.asp?rno=1&fi=\Research\20111109\1109-000109-P2.HTM&kind=NEW
[5]自由電子報「台北巨蛋BOT廠商質疑綁標」、聯合新聞網「巨蛋風波趙滕雄不再投資BOT」
[6]台北市議會公報第73卷第14期,黃珊珊議員質詢李述德秘書長
[7]監察院糾正案文、招商階段公告的大巨蛋BOT合約草案、最後簽訂的大巨蛋BOT合約
希望大弊案搬不走社會大眾的存款、希望台北有更多綠地,我們不會放棄的。
認為大巨蛋是弊案的理由如下:
1.市府花248億元取得松山菸廠土地(體育園區使用約10/18,約10公頃),接近免費使用(零權利金、僅1%公告現值租金,租金不足支付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同一基地面積1.2公頃的文化園區權利金13億元、鄰近101大樓權利金206億元。[1]
2. 招商階段,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開發量體,對不同廠商實質相同的釋疑聲請,做出不同回應,得標後,廠商變更設計,開發量體暴增,招商申請須知第2.2.4條 開發量限制「本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約三一六、八00平方公尺)」;大巨蛋案 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總樓地板面積:BOT體育園區分區:492,764.91」。[2]
3.招商階段得 到較其他廠商更有利函釋的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嗣後與遠雄鬧翻,為爭取大巨蛋案,拿300萬給自稱與馬市長熟識的監察院參事張萬福,巨蛋案由遠雄獲得,劉 培森於近一年後向張萬福要回300萬。(送錢事件發生在得標後,簽約前,且相關判決以詐欺罪結案,無法推得該建築師當初獲得更有利之函釋的原因,但可看出 大巨蛋最初得標團隊的行事風格)。[3]
4.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花三千萬委託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該所建議大巨蛋案:零開發權利金、土地租金調降為公告現值1%,實際參與該規劃設計合約執行者 (包含:羅興 華建築師、徐少游建築師),違反與教育局的契約及利益衝突原則,先後成為大巨蛋開發團隊(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瀚亞建築師事務所)。嗣後某券商的研究報告 分析大巨蛋開發案,認為每年可獲利達10.87億元[4]
5.得標廠商負責人(趙藤雄)和執行規劃設計者(羅興華),曾共同召開記者會指控台北市政府[綁標]。[5]
6.爭議期間,議員揭發:甄審委員曹壽民、吳光庭、陳錦賜,接受廠商(趙藤雄)宴邀。[6]
7. 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議約或有為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其中議約 結果較原公告契約草案更有利廠商者共47項(如:調降違約金及扣罰上限;營運期間發生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由甲方可選擇「收買」或「不為收買」, 改為除資產已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之使用需求,否則必須「收買」)[7]
資料來源:
[1]91年7月31日台北市議會大巨蛋特別預算審查會議紀錄第5-437至5-440頁、大巨蛋BOT合約、地上權設定契約;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已簽約BOT案件明細表
[2] 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 申請須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七字第 09333017900號函、北市教七字09333017902號函;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
[3]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33號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638號判決
[4]92年12月16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簽;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畫服務契約第7條第9款、http://twnews.cnyes.com/RSH/dsprsh.asp?rno=1&fi=\Research\20111109\1109-000109-P2.HTM&kind=NEW
[5]自由電子報「台北巨蛋BOT廠商質疑綁標」、聯合新聞網「巨蛋風波趙滕雄不再投資BOT」
[6]台北市議會公報第73卷第14期,黃珊珊議員質詢李述德秘書長
[7]監察院糾正案文、招商階段公告的大巨蛋BOT合約草案、最後簽訂的大巨蛋BOT合約
第一條(100.10.2)
最近開庭時,被對造機關質疑:
聲請人沒有法律上的利益,欠缺原告適格
因為聲請人引用的很多法條都是法律的第一條
第一條怎麼能當法律依據?
面對對造的抗辯,很想回應:
在我看來,法律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都是法律
第一條所保護的利益當然是「法律上的利益」
在該機關眼裡,用來規範立法精神的第一條
只是裝飾性的條文,怎麼會有法律效力?
就像憲法在很多人心中的地位
小時候上公民教育
老師會在黑板上畫金字塔
告訴你法律的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長大後從事實務工作
發現現實社會和老師教完全不一樣
金字塔是倒過來的
官員最在乎上級就個案的指示,其次是行政命令,再來是法律,至於憲法是什麼?
訴訟實務上
律師在案件中主張憲法
往往被認為是即將輸掉前的最後掙扎
如果有其他具體的法律可主張,何必用到抽象的憲法?
而且法院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不是直接依據「憲法」
學生時代聽過一場演講,當時深受感動
主講的律師說:
開始主張憲法,就代表你快要輸了
但是即使如此,還是要不斷地講、不斷地講
直到有一天,法院終於接受憲法是存在的、是有效力的...
所有的法律,我通常最喜歡第一條
因為第一條往往規範著法律的立法精神
行政訴訟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每當訴訟被質疑當事人適格(環境訴訟特別容易發生)
我就想起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國家之所以要有行政訴訟制度
是要保障人民權益、要透過司法監督確保行政權之合法行使、要增進司法功能
若是狹隘地限縮認定當事人適格
不僅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更違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司法救濟之門應大大開敞
讓行政權之行使能受到司法檢視
司法審理看似漫長、耗力
但司法糾正行政權在個案中的違法,可促使行政機關在往後無數案例中守法
用朋友的話說:養一群律師就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為提告,其實是成本最低的社會改革
環境影響評估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環境影響評估是用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重在「事前」預防,而不是「事後」補救
憲法我最喜歡第一條和第二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應該「服務」而非「統治」人民
律師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短短一句話,將律師一生要追尋的使命全部道盡~
聲請人沒有法律上的利益,欠缺原告適格
因為聲請人引用的很多法條都是法律的第一條
第一條怎麼能當法律依據?
面對對造的抗辯,很想回應:
在我看來,法律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都是法律
第一條所保護的利益當然是「法律上的利益」
在該機關眼裡,用來規範立法精神的第一條
只是裝飾性的條文,怎麼會有法律效力?
就像憲法在很多人心中的地位
小時候上公民教育
老師會在黑板上畫金字塔
告訴你法律的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長大後從事實務工作
發現現實社會和老師教完全不一樣
金字塔是倒過來的
官員最在乎上級就個案的指示,其次是行政命令,再來是法律,至於憲法是什麼?
訴訟實務上
律師在案件中主張憲法
往往被認為是即將輸掉前的最後掙扎
如果有其他具體的法律可主張,何必用到抽象的憲法?
而且法院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不是直接依據「憲法」
學生時代聽過一場演講,當時深受感動
主講的律師說:
開始主張憲法,就代表你快要輸了
但是即使如此,還是要不斷地講、不斷地講
直到有一天,法院終於接受憲法是存在的、是有效力的...
所有的法律,我通常最喜歡第一條
因為第一條往往規範著法律的立法精神
行政訴訟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每當訴訟被質疑當事人適格(環境訴訟特別容易發生)
我就想起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國家之所以要有行政訴訟制度
是要保障人民權益、要透過司法監督確保行政權之合法行使、要增進司法功能
若是狹隘地限縮認定當事人適格
不僅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更違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司法救濟之門應大大開敞
讓行政權之行使能受到司法檢視
司法審理看似漫長、耗力
但司法糾正行政權在個案中的違法,可促使行政機關在往後無數案例中守法
用朋友的話說:養一群律師就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為提告,其實是成本最低的社會改革
環境影響評估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環境影響評估是用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重在「事前」預防,而不是「事後」補救
憲法我最喜歡第一條和第二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應該「服務」而非「統治」人民
律師法我最喜歡第一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短短一句話,將律師一生要追尋的使命全部道盡~
后里的百合(原載:本土法學雜誌第185期)
收到后里的百合
陳大哥種的百合和委任狀一起託本全老師帶到台北
莫名奇妙覺得想哭
我只到過后里一次
卻在台北見過他們好多回
在環評會場
在研討會
在法院
在層層警力戒備的環保署大門外
農民把忙碌的工作放下
千里迢迢來台北討公道
來質問政府:
敗訴為什麼不必停工?
為什麼把毒水排到灌溉用的牛稠坑溝?
一次、又一次,他們追問著
頑固地、堅定地,守護著家園
而官員依舊不予理會
依舊堅定地捍衛廠商的「信賴利益」
后里的百合盛開
后里的葡萄香甜
誰說只有高科技才是產業?
后里的百合盛開
后里的葡萄香甜
願上天福佑這片土地
永遠有百合盛綻、五穀豐收的季節
一代、又一代...
陳大哥種的百合和委任狀一起託本全老師帶到台北
莫名奇妙覺得想哭
我只到過后里一次
卻在台北見過他們好多回
在環評會場
在研討會
在法院
在層層警力戒備的環保署大門外
農民把忙碌的工作放下
千里迢迢來台北討公道
來質問政府:
敗訴為什麼不必停工?
為什麼把毒水排到灌溉用的牛稠坑溝?
一次、又一次,他們追問著
頑固地、堅定地,守護著家園
而官員依舊不予理會
依舊堅定地捍衛廠商的「信賴利益」
后里的百合盛開
后里的葡萄香甜
誰說只有高科技才是產業?
后里的百合盛開
后里的葡萄香甜
願上天福佑這片土地
永遠有百合盛綻、五穀豐收的季節
一代、又一代...
卡債族的面孔(100.9.15)
收到林永頌律師寄的活動通知
~918修法救卡債大遊行~
時間:9月18日 下午1:00
集合地點: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前面
主辦單位: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支援單位:反貧困聯盟
連絡電話:2939-1399
想起好多往事、好多臉孔
在前一份工作時,辦過法扶債清案件
從最初困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房貸不也動輒 二、三十年?沒錢為什麼要刷卡?
到開始瞭解多重債務形成的多樣面貌,和在貧困中掙扎活下去的艱難
【薛西佛斯的石頭】
他月薪3萬,欠銀行60萬,年息20%,一年利息12萬
薪水被強制執行1/3,每月扣薪1萬,剛好夠繳利息
剩下的2萬,付房租、水電、交通、三餐
我想聲請債清,希望可以還到本金
公司的人事說:扣薪那麼久,都在繳利息,這樣下去,永遠還不完
【父親的兒子】
他在一間公司工作,待遇不壞的小主管
原本可以平安快樂,至少衣食無憂
後來父親生病,醫藥費像無底的洞
他說:我是父親的兒子,錢再賺就有,可以救我爸的,花再多錢都要去試
債務一筆筆欠下,父親還是走了
債務的父親繁衍利息的兒子
壓垮一個父親的兒子
【想住有兩個房間的家】
他們夫妻都是多重債務族
和2個小孩住在只有一個房間的家
房租一個月3千
討論6年的償債計畫
因為小孩漸漸長大,想搬到有兩個房間的家
房租一個月6千
這樣每月支出會增加3千
一起討論償債計畫的3個人尷尬地沉默起來...
【信用】
為什麼會欠那麼多家銀行錢?
因為想要守「信用」
拼命地還,還不起了,就去借錢來還
全額繳不起,就先繳最低額
然後有一天,最低額也繳不起
拼命想要守住的信用,還是失守了
【方案A和方案B】
方案A:如果每月還款000元,那麼利息、違約金免除,總金額只要還0000元
方案B:如果每月不能還款000元,那麼先前的利息、違約金照算,目前的債務為xxxx元(約為方案A的2倍),將來的利息、違約金,另計
但我每個月收入,扣掉必要生活費,不可能還到000元
這個我們不管,反正就這兩種選擇
【廣告】
後來,我討厭信用卡、現金卡廣告
銀行用廣告、贈品鼓勵人借錢
在路上攔人、寄信、打電話推銷債務
告訴你分期零利率,喜歡盡量買
卻不管你,將來被債務壓垮的人生
梨子心 - 記中科與后里農民的故事(100.8.2)
第一次看見伊是在一場記者會上
伊夫家的梨園遭中科聯外道路穿過
部分土地被政府徵收
伊站出來替家人討公道
很多人喜歡道路經過住家附近
認為地價會上漲
有的人千方百計希望道路開到自己投資的土地
但伊的公公卻因不請自來的道路
把自己封閉起來
重度憂鬱一整年
伊家的梨園不大
卻養活一大家子
每棵梨樹都用心血澆灌
年年從寒帶國家進口梨花枝條
接在亞熱帶的枝枒
結果率百分之百
問伊的公公為何要年年費工進口?
不留下接好的枝條繼續結果?
伊的公公說:
我們進口的不是梨子的品種,是寒帶的氣候
寒帶國家日夜溫差大,孕育的花苞接在亞熱帶的梨樹上
梨心瘦小、梨肉飽滿,比寒帶結的果實還要好吃
進口花苞要和對方打契約
約定不能回銷搶市場
伊家的客廳,掛滿農業比賽的獎牌
記錄全家人在土地上打拼的過程
屋後一棵四十多歲的老樹
曾被農試所選做實驗對象
一棵樹接了三十種不同品種的梨枝
提起家裡梨樹,伊像母親在談自己的囝仔,滿是驕傲神情
站在伊家小小的果園裡
突然明白伊的公公的憂鬱
施工前伊全家苦苦哀求留時間找地方移樹
卻被拒絕,細心呵護、年年結果的梨樹
在機具下成為一堆殘斷的木頭
要怎麼跟失去孩子的父母
解釋一場可以避免的死亡?
有著梨子心的一家人
看見的樹從不是官員眼中的木頭……
伊夫家的梨園遭中科聯外道路穿過
部分土地被政府徵收
伊站出來替家人討公道
很多人喜歡道路經過住家附近
認為地價會上漲
有的人千方百計希望道路開到自己投資的土地
但伊的公公卻因不請自來的道路
把自己封閉起來
重度憂鬱一整年
伊家的梨園不大
卻養活一大家子
每棵梨樹都用心血澆灌
年年從寒帶國家進口梨花枝條
接在亞熱帶的枝枒
結果率百分之百
問伊的公公為何要年年費工進口?
不留下接好的枝條繼續結果?
伊的公公說:
我們進口的不是梨子的品種,是寒帶的氣候
寒帶國家日夜溫差大,孕育的花苞接在亞熱帶的梨樹上
梨心瘦小、梨肉飽滿,比寒帶結的果實還要好吃
進口花苞要和對方打契約
約定不能回銷搶市場
伊家的客廳,掛滿農業比賽的獎牌
記錄全家人在土地上打拼的過程
屋後一棵四十多歲的老樹
曾被農試所選做實驗對象
一棵樹接了三十種不同品種的梨枝
提起家裡梨樹,伊像母親在談自己的囝仔,滿是驕傲神情
站在伊家小小的果園裡
突然明白伊的公公的憂鬱
施工前伊全家苦苦哀求留時間找地方移樹
卻被拒絕,細心呵護、年年結果的梨樹
在機具下成為一堆殘斷的木頭
要怎麼跟失去孩子的父母
解釋一場可以避免的死亡?
有著梨子心的一家人
看見的樹從不是官員眼中的木頭……
大巨蛋聯貸案必須評估的風險(100.7.28@兆豐金控總部)
金管會於2011年7月19日邀集37家本國銀行召開「銀行落實風險定價」座談會,提醒金融業者,必須注意「風險控管」(附件1)。社 會爭議不斷的大巨蛋開發案,預計有65%約160億元的開發資金來自銀行聯貸,並由兆豐銀行擔任聯貸案之主辦銀行(附件2)。大巨蛋之開發資金來源大部分 取自社會大眾之存款,聯貸放款是否合理?自應接受全民檢視。
查大巨蛋案爭議極大,銀行聯貸除一般風險外,至少應再評估下列風險:
(一)大巨蛋招商「前」的規劃階段,受託辦理「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全區規劃」之技術服務顧問(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以「本案開發計畫之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為由,建議土地租金之收取,由公告地價年息之百分之三降為百分之一(附件3)。大巨蛋開發案自償能力是否不足[1]?涉及銀行放款風險,應確實評估。
(二)99年8月26日大巨蛋都審時,曾任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的卓輝華委員指出:「遠雄公司簡報中提到財務計畫報酬不高,財務獲利2%,此財務計畫與未來向銀行團借錢版本會一樣嗎?有無差異?」 (附件4)。是銀行團評估本案貸款風險時,應確實掌握、取得借款人於「都審」、「環評」、「說明會」等所有場合,提出之完整財務分析資訊,與其申請聯貸時 提出之資料相互比對,釐清有無不一致、不合理之處[2]。尤其大巨蛋最後通過之開發量體,較99年8月26日都審時之量體更少,財務評估結果理當下修,該 部分亦應查明聯貸申請資料,是否有進行合理之修正?
(三)與大巨蛋開發案有關的4個行政處分:92年環評審查結論處分、100年環評審查結論、都審核備處分、建照執照處分,目前均在行政爭訟中。大巨蛋甄審、議約過程所涉違法爭議,除經監察院糾正外,並在刑事偵查中,相關法律風險應確實評估。
(四)大巨蛋協力廠商瀚亞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徐少游建築師,違反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劃服務契約第7條「乙方執行本契約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規劃案有關之商業活動」(附件5),擔任大巨蛋建造執照申請案之設計人(附件6),相關違約究責風險,對大巨蛋開發案之影響,應確實評估。
(五) 本案主辦銀行兆豐銀行母公司兆豐金控公司最大股東財政部代表人李述德(附件7),曾於台北市議會黃珊珊議員質詢時,坦承其於擔任大巨蛋案甄審會召集人期 間,與廠商代表人趙藤雄先生吃飯(附件8),核其行為,實已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是由兆豐銀行主辦之大巨蛋聯貸案,應特別注意銀行內部之風險控管,嚴加調 查、約束參與聯貸評估之徵信人員、高階主管、董監事等,與借款人有無不當之程序外接觸[3]?
[1] 《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貸款要點》第2點:「貸款用途: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公共設施,具收益性,經貸款行庫評估具還款能力者為限。」
[2]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2條:「徵信單位辦理徵信,除另有規定外,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同準則第18條第5款:「會員對授 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對授信戶依前述規定提供之財務報表應注意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合理性,如發現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 信資料有不一致之情形,應向授信戶查證或請其提出說明,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
[3]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7條:「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公正原則,辦理徵信工作。」
資料來源:
附 件1:經濟日報2011.7.20「放款前八名 都是公股行庫」、中央社2011.7.19「金管會:銀行需落實風險定價」、經濟日報2011.7.18「金管匯出招 企金利率看升」、2011.7.20「金管會盯上低利企業連貸 殺價競爭利率不到2%你升放款損失準備」報導影本共4頁。
附件2:經濟日報2011.07.23「大巨蛋融資期限 展延四個月」、自由時報2011.07.05「大巨蛋融資缺140億 北市議員促解約」報導影本共3頁。
附件3:節錄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2年12月16日內部簽呈影本乙頁。
附件4: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2屆理監事成員名單、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網頁、節錄99年8月26日大巨蛋都審會議紀錄影本共3頁。
附件5: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劃服務契約影本共2頁。
附件6:大巨蛋建照執照存根影本乙頁。
附件7:節錄兆豐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第40頁影本乙頁。
附件8:臺北市議會公報第73卷第14期影本共2頁。
http://zh.wildatheart.org.tw/story/10/5827
打開星星的盒子(原載全國律師月刊2011年3月號)
【打開星星的盒子】
〈星星的盒子〉
每當感到疲憊、挫敗、無力甚至絕望,我便打開星星的盒子,直到微光穿透迷霧照亮黑夜,於是陷在谷底的我,又得到繼續行進的力量。
星星的盒子藏著許多美麗畫面:黃正琪律師談到蘭雅公園護樹案時閃閃發光的眼睛;劉靜榆博士聲嘶力竭地為保護藻礁奔走的容顏;富子阿姨輕聲唱著保存樂生院的盼望;鼻咽癌末期的阿窕用吃力的嗓音,於漫長庭訊中還原女工們當年在RCA工作的景象;施淑貞律師問著:我們要怎麼做才能阻擋怪手開進農村?的凝重;傅玲靜老師在環評會場對著官員一遍又一遍解釋法律的堅定;陳椒華老師不向暴力低頭的勇氣;松山菸廠濕冷的泥土、大香樟濃烈的氣息、護樹被逮捕的公民;后里的百合、捍衛鄉土的農民;相思寮的三合院、大樹下的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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