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的事情,不要在電話上談,決定從事社會運動的時候,就要推定電話被監聽,即使你自己沒被監聽,你的朋友也可能被監聽,要從事社運,就要有些覺悟..."
第一次聽這些話
心裡有些震撼
接著是持續不舒服的感覺
像是透明水缸裡的魚
毫無遮蔽、無限赤裸
我可是需要一些遮蔽物
在雜物堆中安心入睡的貓
每天工作的時間都非常長
發現跟朋友越來越少聚餐、出遊
經常只是電話聯繫
要是被不認識的人監聽
總覺得非常討厭
真的會被監聽嗎?
即使沒做什麼壞事
還是想要擁有隱私
偶然和前輩M聊起監聽問題
M前輩說她工作的地方應該也被監聽
因為U律師常辦政治性案件
有次剛接一件敏感的案子
事務所就遭入侵一直沒破案
很可能進來的是官不是賊
這樣妳不會覺得非常、非常討厭
一點隱私都沒有!?
習慣就好,反正敏感的事情不能在電話上談
有時候律師也會被法院傳去作證
例如辦毒品、組織犯罪的案子
當事人被監聽,打給律師的電話當然也被監聽
不一定是針對律師
我看過那種通聯記錄
有的人在電話中說:"這支電話很辣(臺語)"
自己也知道被監聽
M前輩說以前在黨外時代也是被監聽
因為知道被監聽
有時候乾脆對監聽的人喊話:
注意!現在是對你們說的...
M前輩用一種播音員的口吻
模擬當年的情況
表情很酷
如果我也被監聽
該跟不認識的傢伙說些什麼呢?
"
監聽先生,現在的工作非常無趣吧!真正讓人有成就感的工作,是回頭注意請你來監聽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的人,很可能有許多對國家社會有意義的重大發現。不過無
論是怎樣的發現,監聽是違反基本人權的,納稅人是真正付薪水的人,政府只是管帳的人,怎麼可以縱容管帳的人花老闆的錢傷害老闆呢?"
不管有沒有被監聽
希望努力專注在案件上
不被無謂的情緒困擾
練習一種光明磊落的生活
媽覺肥胖
看到樂青同學貼的照片
覺得自己真的很胖
雖然應該欣然接受照片
畢竟已經越來越少拍照了
(我喜歡看起來比較瘦的那張)
胖子果然不適合膨脹色系
有寬版效果
一直對外表沒有很在意
雖然在公車或捷運上因為被當作孕婦讓座
會有小小的尷尬
大多數時間卻覺得無所謂
某次被媽媽強拉去看減肥門診
問診時醫生理所當然地在病歷上記載"自覺肥胖"
好辯的毛病直覺反應:
"應該是"媽"覺肥胖,我一點都不覺得自己胖..."
當被問到體重時
愣了一下
因為太久沒量
根本不知道體重
醫生忍不住笑出來
來看減肥門診
卻不知道自己體重的人
應該很少遇到吧!
前幾天去做入學體檢
雖然有點懷念小時候一大群人排隊體檢的混亂
不過對於學校憑什麼取得"體重"、"蛀牙"等私人資訊還是很不滿
體檢的最後一關,要抽兩管鮮血
更是讓最討厭打針的我火冒三丈
在體檢表上寫著抗議:侵害「健康資訊自決權」與「侵入性檢查」的文字
學校的護士一定覺得遇到神經病
如果拒交體檢表會怎樣?
學校會拒絕入學嗎?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確認:
學校沒有權利要求辦理「入學體檢」應該很有趣
話說回來有這種美國時間打官司
還不如專心處理手上的案子
於是我很沒志氣地乖乖做完體檢、乖乖入學 >
覺得自己真的很胖
雖然應該欣然接受照片
畢竟已經越來越少拍照了
(我喜歡看起來比較瘦的那張)
胖子果然不適合膨脹色系
有寬版效果
一直對外表沒有很在意
雖然在公車或捷運上因為被當作孕婦讓座
會有小小的尷尬
大多數時間卻覺得無所謂
某次被媽媽強拉去看減肥門診
問診時醫生理所當然地在病歷上記載"自覺肥胖"
好辯的毛病直覺反應:
"應該是"媽"覺肥胖,我一點都不覺得自己胖..."
當被問到體重時
愣了一下
因為太久沒量
根本不知道體重
醫生忍不住笑出來
來看減肥門診
卻不知道自己體重的人
應該很少遇到吧!
前幾天去做入學體檢
雖然有點懷念小時候一大群人排隊體檢的混亂
不過對於學校憑什麼取得"體重"、"蛀牙"等私人資訊還是很不滿
體檢的最後一關,要抽兩管鮮血
更是讓最討厭打針的我火冒三丈
在體檢表上寫著抗議:侵害「健康資訊自決權」與「侵入性檢查」的文字
學校的護士一定覺得遇到神經病
如果拒交體檢表會怎樣?
學校會拒絕入學嗎?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確認:
學校沒有權利要求辦理「入學體檢」應該很有趣
話說回來有這種美國時間打官司
還不如專心處理手上的案子
於是我很沒志氣地乖乖做完體檢、乖乖入學 >
孵夢
我爺爺是松菸的老員工,從26歲做到66歲退休,人生精華的40年都在松菸渡過。戰爭末期,別人陷害爺爺到南洋當軍伕,被日籍的廠長臭罵一頓:工廠缺人,當什麼軍伕!?逃過戰火,倖存下來,一直做到退休,在任職期間唸完大學。
第一次進松山菸廠,是假處分案開庭後,政府割讓給遠雄蓋巨蛋的土地,只剩下一棵老樟樹。遍地鋸的碎碎的殘枝、木屑,空氣裡瀰漫著濃厚的樟樹香氣,像殘酷戰爭過後,屍橫遍野、血腥濃稠、悲涼氣息包圍著最後的戰壕。
截斷手腳,一定很痛吧!市府請來的專家說:要帶老樹去更好的新家。想起糖果屋的主人,邀請迷路的漢生兄妹進屋內喝杯暖身的熱可可,甜蜜的死亡邀約。
老樹枯了,沃土不乾,春風吹撫,細雨澆灌,種子仍可重萌新芽。可行性評估報告中稱做「液體狀態」的土壤,埋下龐大的水泥巨蛋和高樓,撐不撐得過下一場颱風?
松菸之夜的霓虹太亮,星星不見了。我們不斷地、不斷地流失美好的事物。
可不可以,孵一個夢:破殼而出的是崢嶸繁茂的枝葉,綠蔭庇空、濾下的是潔淨吐納的空氣;根系緊抓、守護的是城市暴雨中的安全。
台北曾經是個湖,留條活路給水走,不讓無處可去的雨水,竄進家中...。
第一次進松山菸廠,是假處分案開庭後,政府割讓給遠雄蓋巨蛋的土地,只剩下一棵老樟樹。遍地鋸的碎碎的殘枝、木屑,空氣裡瀰漫著濃厚的樟樹香氣,像殘酷戰爭過後,屍橫遍野、血腥濃稠、悲涼氣息包圍著最後的戰壕。
截斷手腳,一定很痛吧!市府請來的專家說:要帶老樹去更好的新家。想起糖果屋的主人,邀請迷路的漢生兄妹進屋內喝杯暖身的熱可可,甜蜜的死亡邀約。
老樹枯了,沃土不乾,春風吹撫,細雨澆灌,種子仍可重萌新芽。可行性評估報告中稱做「液體狀態」的土壤,埋下龐大的水泥巨蛋和高樓,撐不撐得過下一場颱風?
松菸之夜的霓虹太亮,星星不見了。我們不斷地、不斷地流失美好的事物。
可不可以,孵一個夢:破殼而出的是崢嶸繁茂的枝葉,綠蔭庇空、濾下的是潔淨吐納的空氣;根系緊抓、守護的是城市暴雨中的安全。
台北曾經是個湖,留條活路給水走,不讓無處可去的雨水,竄進家中...。
千歲神話
科技進步到人可以活到一千兩百歲時,地球的資源不斷地投入到醫療體系,和應付膨脹的人口。一兩百歲的「社會中堅」開始為地球的未來擔憂:長壽不是難事,難的是:如何和張牙舞爪急欲闖出頭的後輩爭資源?特別是那些七八十歲的年輕人在街頭喊著要工作的遊行,真令人厭倦!
如果沒有「後代子孫」,地球資源夠養多少人,就只誕生多少人,不生、不死、不增、不滅,該有多好!所謂世界實在應該是「出生者的世界」而不屬於 「尚未出生者的世界」,「為後代子孫著想…」之類的想法,在人只能活幾十年的時代裡固然有存在的價值;但是換到長壽的時代,一個人到死前很可能有三十多 代,甚至六十代的子孫,在有限的資源下,要為對方著想,簡直是不可能的!只剩一片麵包的情形下,誰會禮讓素不相識的遠祖,而甘願餓死?
許多場國際人口會議之後,人們決定用「絕子絕孫」來避免相互殘殺的悲劇。剛出生的嬰孩,如同小狗般為了避免繁衍的理由而被大人們取去子宮;無法施 以手術的落後地區,則用污染的方式使人絕育。負擔不起龐大醫療費用的窮人又大量死去之後,地球終於成為少數幸運兒的地球,並且似乎永遠如此。
飽受污染的土地,生長不出糧食,科學家便發明「葉綠素移植術」,讓人可以自己進行光合作用,而無須飲食。沒有房貸的煩惱(百年前就繳清了)、沒有 飲食的開銷(真正的食物極為昂貴,不如曬太陽划算)、更沒有子女教養費用的負擔,最大的花費在於醫療,其次是藝術和哲學,前者維繫生命;後者使生命不致枯 燥乏味。
地球人口平均壽命達六百多歲時,幾乎人人都嘗試過一切有趣的事物,而又興行起對「生死」的好奇與探究。越來越多人拒絕抵抗死亡,人口不斷下降,面 臨絕種的問題。於是人們試圖以各種方式創造新生兒:人造子宮、複製人…卻一一失敗;立法禁止「死亡」,卻難以執行;向宗教祈求奇蹟,卻得不到應許。
花兒不開、樹不結果
當科技能輕易使人永生,難的是如何資源配置?數十年論戰之後,人們得到「棄繁衍留永生」的共識,絕子絕孫,就沒有和子孫爭資源的殘酷,地球永遠由先佔位的世代享有。
付的起的,立刻接受永生與絕育的基因手術;付不起的,則積極要求政府提供醫療資源。未來是沒有出生、也沒有死亡的美好世界,經驗與智慧無須傳承,直接積累。
人們接受一百年的義務教育;然後辛勤工作五六百年,用一半以上的收入繳年金保險;退休後花兩三百年,實現數百年前的夢想:星際之旅、荒野歷險、人類考古…;還可以重來一次、兩次、無限次。
日子並不難熬,食物亦非必要,自從皮膚表層葉綠素移植術普及之後,曬點太陽就能攝取足量養分。有時日頭下一二十年的小盹一打,厚厚實實的青苔爬上,愛美者說是減肥妙法;貪食者倒抱怨餓醒擾夢。
不必擔心,厭倦牽手千年的配偶;婚姻變成定期契約,十年試試無妨、二十年山盟海誓、三十年海枯石爛、五十年地久天長,有人訂更長的約嗎?法律規定「自由不得拋棄」。
不得拋棄噢!如同生命被禁止拋棄!狂徒以驚世駭俗的手法自我摧毀,科技卻毫不馬虎地精湛修復,連心理一併治療、矯正。死亡,是對社會最羞恥的背棄!當天堂與來世皆失去誘惑,活著,是唯一的戒律與信仰!
然而死亡的異端邪說卻悄悄散播:沉睡吧!疲累千百年的軀殼!散去吧!積存千百年的記憶!耳語如苔,無聲地鑽入蟲洞般的耳孔,綠色的人們突然驚覺: 千年來無法死去枯瑣。綠色的孩子、少女、青年、中年、老者,全是整容手術下錯亂的容顏,卻都同樣背負著千年的心事,將癡呆症基因消滅的科學家,遺忘了世人 所需要的遺忘。
後來,死亡開始被允許;繁衍卻無法回復。地球逐漸冷清,人類面臨絕種危機,「禁止死亡」的議題,再次炒熱。
此時,雨林深處卻傳來嬰兒們的哭聲。據說,千年前跨國生物科技財團為保存潛藏巨大商機的基因庫,促使立法禁止雨林區的居民焚林為田、採集為食,遺留下一群無力負擔基因手術,只能用原始方式茍延殘存的窮人----惟一,會病、會老、會死、卻也會生的,窮人。
如果沒有「後代子孫」,地球資源夠養多少人,就只誕生多少人,不生、不死、不增、不滅,該有多好!所謂世界實在應該是「出生者的世界」而不屬於 「尚未出生者的世界」,「為後代子孫著想…」之類的想法,在人只能活幾十年的時代裡固然有存在的價值;但是換到長壽的時代,一個人到死前很可能有三十多 代,甚至六十代的子孫,在有限的資源下,要為對方著想,簡直是不可能的!只剩一片麵包的情形下,誰會禮讓素不相識的遠祖,而甘願餓死?
許多場國際人口會議之後,人們決定用「絕子絕孫」來避免相互殘殺的悲劇。剛出生的嬰孩,如同小狗般為了避免繁衍的理由而被大人們取去子宮;無法施 以手術的落後地區,則用污染的方式使人絕育。負擔不起龐大醫療費用的窮人又大量死去之後,地球終於成為少數幸運兒的地球,並且似乎永遠如此。
飽受污染的土地,生長不出糧食,科學家便發明「葉綠素移植術」,讓人可以自己進行光合作用,而無須飲食。沒有房貸的煩惱(百年前就繳清了)、沒有 飲食的開銷(真正的食物極為昂貴,不如曬太陽划算)、更沒有子女教養費用的負擔,最大的花費在於醫療,其次是藝術和哲學,前者維繫生命;後者使生命不致枯 燥乏味。
地球人口平均壽命達六百多歲時,幾乎人人都嘗試過一切有趣的事物,而又興行起對「生死」的好奇與探究。越來越多人拒絕抵抗死亡,人口不斷下降,面 臨絕種的問題。於是人們試圖以各種方式創造新生兒:人造子宮、複製人…卻一一失敗;立法禁止「死亡」,卻難以執行;向宗教祈求奇蹟,卻得不到應許。
花兒不開、樹不結果
當科技能輕易使人永生,難的是如何資源配置?數十年論戰之後,人們得到「棄繁衍留永生」的共識,絕子絕孫,就沒有和子孫爭資源的殘酷,地球永遠由先佔位的世代享有。
付的起的,立刻接受永生與絕育的基因手術;付不起的,則積極要求政府提供醫療資源。未來是沒有出生、也沒有死亡的美好世界,經驗與智慧無須傳承,直接積累。
人們接受一百年的義務教育;然後辛勤工作五六百年,用一半以上的收入繳年金保險;退休後花兩三百年,實現數百年前的夢想:星際之旅、荒野歷險、人類考古…;還可以重來一次、兩次、無限次。
日子並不難熬,食物亦非必要,自從皮膚表層葉綠素移植術普及之後,曬點太陽就能攝取足量養分。有時日頭下一二十年的小盹一打,厚厚實實的青苔爬上,愛美者說是減肥妙法;貪食者倒抱怨餓醒擾夢。
不必擔心,厭倦牽手千年的配偶;婚姻變成定期契約,十年試試無妨、二十年山盟海誓、三十年海枯石爛、五十年地久天長,有人訂更長的約嗎?法律規定「自由不得拋棄」。
不得拋棄噢!如同生命被禁止拋棄!狂徒以驚世駭俗的手法自我摧毀,科技卻毫不馬虎地精湛修復,連心理一併治療、矯正。死亡,是對社會最羞恥的背棄!當天堂與來世皆失去誘惑,活著,是唯一的戒律與信仰!
然而死亡的異端邪說卻悄悄散播:沉睡吧!疲累千百年的軀殼!散去吧!積存千百年的記憶!耳語如苔,無聲地鑽入蟲洞般的耳孔,綠色的人們突然驚覺: 千年來無法死去枯瑣。綠色的孩子、少女、青年、中年、老者,全是整容手術下錯亂的容顏,卻都同樣背負著千年的心事,將癡呆症基因消滅的科學家,遺忘了世人 所需要的遺忘。
後來,死亡開始被允許;繁衍卻無法回復。地球逐漸冷清,人類面臨絕種危機,「禁止死亡」的議題,再次炒熱。
此時,雨林深處卻傳來嬰兒們的哭聲。據說,千年前跨國生物科技財團為保存潛藏巨大商機的基因庫,促使立法禁止雨林區的居民焚林為田、採集為食,遺留下一群無力負擔基因手術,只能用原始方式茍延殘存的窮人----惟一,會病、會老、會死、卻也會生的,窮人。
就「莫拉克颱風安置災民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草案」之意見(98/09/01)
就「莫拉克颱風安置災民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草案」之意見(98/09/01)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關於「莫拉克颱風安置災民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草案」(下稱:本草案)第1條「法源依據」:
對於政府長期漠視環境保護、迷信「人定勝天」、欠缺反省能力,在犧牲數百名災民之性命後,仍執迷不悟,藉迅速推動災後重建之名,草率立法通過「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1條,就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排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 的惡劣行徑,予以譴責,並在無奈與抗議之情形下,就本草案提出意見。
二、關於本草案第2條「保育對策」部分:
本草案第2條各款內容純屬安置基地之「區位限制」,根本未提及任何合於母法第21條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 ,尤其涉及重建「安全」及長期生活品質之環境保育對策(如: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等),應納入考量。
三、關於本草案第3條開發「規模」部分:
請內政部補充說明排除環保法令限制之開發「規模」設定為:變更都市計畫土地「50公頃以下」、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土地「10公頃以下」、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 分區或使用地「10公頃以下」之理由?該規模是否切合安置災民之實際需求?以免寬鬆的開發規模標準,成為土地開發商利用災後重建機會,規避環保法令,拓展 非專供災民使用之大型建案;或迫使各地災民被集中安置在遠離原有生活網絡之巨型社區中。
四、關於本草案第5條「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及第11條「受理開發案件」部分:
為避免政府與財團強勢主導災後重建工作,剝奪災民受母法保障之「文化尊重」與「社區參與」權,迫使災民無法「參與重建規劃」,僅能被動選擇「接受安排」或 「自謀生路」之不合理且牴觸母法之情形。本草案第5條應明定於踐行本草案母法第1條:「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2條:「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第20條:「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 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等公 民參與程序「後」,始得提出「計畫草案」;本草案第11條應明定:申請人未踐行上開程序,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拒絕受理」開發案件。
五、關於本草案第6條第3款及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4款至第6款、第9條第7款、第8款違背母法授權排除「原住民保障規定」部分: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查本草案屬「命令」性質,其 母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條、第2條、第20條分別明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尊重多元文 化特色」、「尊重該地區人民、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本草案自不得牴觸。
(二)惟本草案第6條第3款及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4款至第6款、第9條第7款、第8款竟違背母法規定,大幅排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條土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優先輔導 原住民開發或興辦事項」與第26條土地所有權移轉「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等原住民保障規定。應將本草案前揭牴觸母法規定部分,全數刪除。
六、政府就原住民(災民)「自主重建部落(家園)」應予適當扶助: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醫療衛生、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第10條:「政府應 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第20條第1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3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 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第25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 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第32條:「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 補償」,本草案之母法第1條亦明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可知:政府就災區原住民自主重建部落,應有扶助 義務。
(二)又原住民(災民)「自主重建部落(家園)」,最能落實尊重民族意願、生活方式、土地利用與管理模式,並保存及維護原住民族文化,重建符合各部落(災 民)夢想的家園,並可解決災區失業問題、降低財力雄厚之工程公司開發大規模建案之公帑耗費與官商勾結誘因。是無論就草案本身或未來災後重建政策,政府應鼓 勵災區原住民「自主重建部落」,並給予適當之協助(如:重建經費、用地取得、地質等環境安全資訊、相關行政程序諮詢),務使重建制度設計不獨厚資源充沛的 大財團,而讓一般不諳法令、缺乏資源之災民,亦能在政府扶助下自主重建家園。
七、關於本草案第7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5款「林業用地變更使用」:
建議刪除。過去漠視環境保護,造成土石流淹沒民宅慘劇,災後重建應極力避免繼續以砍伐森林、變更林業用地為建地之不當方式開發新社區,以免重蹈覆轍。
八、關於本草案第8條、第9條「水土保持」部分:
本案案第8條第2款、第9條第3款排除水土保持法第12條「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之限制,而草案第12條說明欄則載明:「基於安全考量,本辦法第八條僅排 除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需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並未排除該條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規定」,建議將說明內容明定於本草案第8條、第9條,避免未來解釋疑義。
九、於本草案附件「受災戶住宅需求意願書」部分:
(一)重建選址應優先使用公有土地,避免拆遷、徵收私人土地:
1、本草案附件「受災戶住宅需求意願書」申請承購重建住宅條件包含「位於災區公共建設之拆遷戶」、「依本條例被徵收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突顯政府草率立法為安置災民而拆遷民宅、徵收私人土地,創造需申購住宅重新安置之「政策災民」之荒謬性。
2、相較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3條:「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開發新社區或實施以地易地,選定公營事業土地時,應先協議價購,協議不成得實施徵收…公營 事業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經選定適合辦理安置受災戶開發新社區,且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讓售者,得依前項規定之補償標準予以價購…」,本草案之母法第20條授 權「徵收」私人土地、甚至「免經協議價購程序」係十分粗暴、惡劣的立法方式。強烈呼籲政府:重建選址應儘量使用「公有土地」(區位良好的公有土地不能總是 優先賤賣、出租、BOT予財團開發使用),避免拆遷、徵收私人土地,以免創造「政策災民」。
(二)本草案附件「受災戶住宅需求意願書」申請承購重建住宅條件「因風災造成之住宅全毀、半毀之受災戶」,建議修正為「因風災造成之住宅不能安全居住之受災戶」,避免實際上不能安全居住,卻因未達「全毀」或「半毀」標準,而無法申請承購重建住宅。
(三)受災戶住宅需求意願書至少應包含:「區位、建築型態、房屋格局、坪數、願意負擔之價格」等一般民眾購買房屋會考量之事項。以免粗糙的調查,興建出不 符災民需求之住宅,造成災民被迫接受或不符需求之空屋閒置,甚至開發商趁機將利用災後重建放寬法令規定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興建之建築,轉售不符承購條件者牟 利。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關於「莫拉克颱風安置災民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草案」(下稱:本草案)第1條「法源依據」:
對於政府長期漠視環境保護、迷信「人定勝天」、欠缺反省能力,在犧牲數百名災民之性命後,仍執迷不悟,藉迅速推動災後重建之名,草率立法通過「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1條,就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排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 的惡劣行徑,予以譴責,並在無奈與抗議之情形下,就本草案提出意見。
二、關於本草案第2條「保育對策」部分:
本草案第2條各款內容純屬安置基地之「區位限制」,根本未提及任何合於母法第21條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 ,尤其涉及重建「安全」及長期生活品質之環境保育對策(如: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等),應納入考量。
三、關於本草案第3條開發「規模」部分:
請內政部補充說明排除環保法令限制之開發「規模」設定為:變更都市計畫土地「50公頃以下」、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土地「10公頃以下」、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 分區或使用地「10公頃以下」之理由?該規模是否切合安置災民之實際需求?以免寬鬆的開發規模標準,成為土地開發商利用災後重建機會,規避環保法令,拓展 非專供災民使用之大型建案;或迫使各地災民被集中安置在遠離原有生活網絡之巨型社區中。
四、關於本草案第5條「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及第11條「受理開發案件」部分:
為避免政府與財團強勢主導災後重建工作,剝奪災民受母法保障之「文化尊重」與「社區參與」權,迫使災民無法「參與重建規劃」,僅能被動選擇「接受安排」或 「自謀生路」之不合理且牴觸母法之情形。本草案第5條應明定於踐行本草案母法第1條:「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2條:「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第20條:「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 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等公 民參與程序「後」,始得提出「計畫草案」;本草案第11條應明定:申請人未踐行上開程序,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拒絕受理」開發案件。
五、關於本草案第6條第3款及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4款至第6款、第9條第7款、第8款違背母法授權排除「原住民保障規定」部分: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查本草案屬「命令」性質,其 母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條、第2條、第20條分別明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尊重多元文 化特色」、「尊重該地區人民、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本草案自不得牴觸。
(二)惟本草案第6條第3款及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4款至第6款、第9條第7款、第8款竟違背母法規定,大幅排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條土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優先輔導 原住民開發或興辦事項」與第26條土地所有權移轉「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等原住民保障規定。應將本草案前揭牴觸母法規定部分,全數刪除。
六、政府就原住民(災民)「自主重建部落(家園)」應予適當扶助: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醫療衛生、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第10條:「政府應 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第20條第1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3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 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第25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 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第32條:「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 補償」,本草案之母法第1條亦明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可知:政府就災區原住民自主重建部落,應有扶助 義務。
(二)又原住民(災民)「自主重建部落(家園)」,最能落實尊重民族意願、生活方式、土地利用與管理模式,並保存及維護原住民族文化,重建符合各部落(災 民)夢想的家園,並可解決災區失業問題、降低財力雄厚之工程公司開發大規模建案之公帑耗費與官商勾結誘因。是無論就草案本身或未來災後重建政策,政府應鼓 勵災區原住民「自主重建部落」,並給予適當之協助(如:重建經費、用地取得、地質等環境安全資訊、相關行政程序諮詢),務使重建制度設計不獨厚資源充沛的 大財團,而讓一般不諳法令、缺乏資源之災民,亦能在政府扶助下自主重建家園。
七、關於本草案第7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5款「林業用地變更使用」:
建議刪除。過去漠視環境保護,造成土石流淹沒民宅慘劇,災後重建應極力避免繼續以砍伐森林、變更林業用地為建地之不當方式開發新社區,以免重蹈覆轍。
八、關於本草案第8條、第9條「水土保持」部分:
本案案第8條第2款、第9條第3款排除水土保持法第12條「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之限制,而草案第12條說明欄則載明:「基於安全考量,本辦法第八條僅排 除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需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並未排除該條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規定」,建議將說明內容明定於本草案第8條、第9條,避免未來解釋疑義。
九、於本草案附件「受災戶住宅需求意願書」部分:
(一)重建選址應優先使用公有土地,避免拆遷、徵收私人土地:
1、本草案附件「受災戶住宅需求意願書」申請承購重建住宅條件包含「位於災區公共建設之拆遷戶」、「依本條例被徵收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突顯政府草率立法為安置災民而拆遷民宅、徵收私人土地,創造需申購住宅重新安置之「政策災民」之荒謬性。
2、相較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33條:「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開發新社區或實施以地易地,選定公營事業土地時,應先協議價購,協議不成得實施徵收…公營 事業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經選定適合辦理安置受災戶開發新社區,且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讓售者,得依前項規定之補償標準予以價購…」,本草案之母法第20條授 權「徵收」私人土地、甚至「免經協議價購程序」係十分粗暴、惡劣的立法方式。強烈呼籲政府:重建選址應儘量使用「公有土地」(區位良好的公有土地不能總是 優先賤賣、出租、BOT予財團開發使用),避免拆遷、徵收私人土地,以免創造「政策災民」。
(二)本草案附件「受災戶住宅需求意願書」申請承購重建住宅條件「因風災造成之住宅全毀、半毀之受災戶」,建議修正為「因風災造成之住宅不能安全居住之受災戶」,避免實際上不能安全居住,卻因未達「全毀」或「半毀」標準,而無法申請承購重建住宅。
(三)受災戶住宅需求意願書至少應包含:「區位、建築型態、房屋格局、坪數、願意負擔之價格」等一般民眾購買房屋會考量之事項。以免粗糙的調查,興建出不 符災民需求之住宅,造成災民被迫接受或不符需求之空屋閒置,甚至開發商趁機將利用災後重建放寬法令規定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興建之建築,轉售不符承購條件者牟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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