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燃料棒搬家 請再等四年(原載:自由時報102.05.13)

報載台電預計在今年8月,將核一用過燃料棒,從冷卻池移到露天的乾式貯存箱[1]。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須符合「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等條件。筆者曾參與原能會舉辦的公開會議,實地走訪核一乾式貯存場址,對其能否符合「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之條件?深感疑慮。    
   


核一乾式貯存場前方緊貼乾華溪土石流潛勢溪,後方緊鄰設置3之擋土牆之山坡,總體檢報告並指出該址:土壤具高滲透性、低膠著力特性,需加強邊坡抗沖刷能力[2]。高風險的環境條件,實令人憂心根本不適合長時間貯放核廢料。
乾式貯存設施採「空氣對流冷卻」,雖先以金屬包覆,灌入氦氣防腐,再用有「散熱孔」的水泥護箱保護。然台灣迄今尚「無」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場址,萬一無法如期運走,超過原定使用期限,相關設備老化、破損,人口密集的大台北地區,該如何因應輻射外洩的威脅?何以不能等到確定「有」最終處置場址,再將核廢料直接由冷卻池運至最終處置場址,偏要先在人口密集地區,長時間「空氣對流冷卻」?

尤其40年係假設的使用期限,與實際情況未必相符;核一廠位於潮濕的濱海地區、鄰近大屯火山群的硫磺氣影響,加上颱風、土石流、地震等天災威脅,若乾式貯存設施,像核一、二廠四座反應爐的爐心側板或核二錨定螺栓一樣,提前出現裂痕,該如何確保民眾健康、安全?

況縱能找到最終處置場址,目前規劃的34.47噸的鋼桶加上150噸的混凝土護箱,近200噸的笨重設施,有無適合的「運輸工具」?與安全之「道路」?亦令人憂心。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4條:「高放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板塊擠壓而成的我國,地質破碎、地下水位高,究竟有無適合之最終處置場址?長期備受質疑。而台電《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2006年核定版》,曾計劃在2017年提出「候選場址的建議調查區域」,該期限距今不過再等4年。

盼台電及原能會暫緩啟用難以確保公眾健康安全的「空氣對流冷卻」乾式貯存設施,待最終處置場址確定,「中期貯存將變最終處置」之疑慮消除,再配合運往最終處置場址所需交通條件,設置適合的乾式貯存設備;甚至省略令人不安的「空氣對流冷卻」乾式貯存過程,直接將用過燃料棒自冷卻池運往「最終處置場址」。

(
蔡雅瀅 /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




[1] 201359核能專家:核一熱測試 恐核輻射外洩〉《自由時報》
[2] 〈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總體檢初步報告〉第参-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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