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聯貸案必須評估的風險(100.7.28@兆豐金控總部)


金管會於2011年7月19日邀集37家本國銀行召開「銀行落實風險定價」座談會,提醒金融業者,必須注意「風險控管」(附件1)。社 會爭議不斷的大巨蛋開發案,預計有65%約160億元的開發資金來自銀行聯貸,並由兆豐銀行擔任聯貸案之主辦銀行(附件2)。大巨蛋之開發資金來源大部分 取自社會大眾之存款,聯貸放款是否合理?自應接受全民檢視。

    查大巨蛋案爭議極大,銀行聯貸除一般風險外,至少應再評估下列風險:

(一)大巨蛋招商「前」的規劃階段,受託辦理「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全區規劃」之技術服務顧問(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以「本案開發計畫之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為由,建議土地租金之收取,由公告地價年息之百分之三降為百分之一(附件3)。大巨蛋開發案自償能力是否不足[1]?涉及銀行放款風險,應確實評估。

(二)99年8月26日大巨蛋都審時,曾任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的卓輝華委員指出:「遠雄公司簡報中提到財務計畫報酬不高,財務獲利2%,此財務計畫與未來向銀行團借錢版本會一樣嗎?有無差異?」 (附件4)。是銀行團評估本案貸款風險時,應確實掌握、取得借款人於「都審」、「環評」、「說明會」等所有場合,提出之完整財務分析資訊,與其申請聯貸時 提出之資料相互比對,釐清有無不一致、不合理之處[2]。尤其大巨蛋最後通過之開發量體,較99年8月26日都審時之量體更少,財務評估結果理當下修,該 部分亦應查明聯貸申請資料,是否有進行合理之修正?

(三)與大巨蛋開發案有關的4個行政處分:92年環評審查結論處分、100年環評審查結論、都審核備處分、建照執照處分,目前均在行政爭訟中。大巨蛋甄審、議約過程所涉違法爭議,除經監察院糾正外,並在刑事偵查中,相關法律風險應確實評估。

(四)大巨蛋協力廠商瀚亞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徐少游建築師,違反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劃服務契約第7條「乙方執行本契約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規劃案有關之商業活動」(附件5),擔任大巨蛋建造執照申請案之設計人(附件6),相關違約究責風險,對大巨蛋開發案之影響,應確實評估。

(五) 本案主辦銀行兆豐銀行母公司兆豐金控公司最大股東財政部代表人李述德(附件7),曾於台北市議會黃珊珊議員質詢時,坦承其於擔任大巨蛋案甄審會召集人期 間,與廠商代表人趙藤雄先生吃飯(附件8),核其行為,實已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是由兆豐銀行主辦之大巨蛋聯貸案,應特別注意銀行內部之風險控管,嚴加調 查、約束參與聯貸評估之徵信人員、高階主管、董監事等,與借款人有無不當之程序外接觸[3]?


[1] 《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貸款要點》第2點:「貸款用途: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公共設施,具收益性,經貸款行庫評估具還款能力者為限。」 


[2]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2條:「徵信單位辦理徵信,除另有規定外,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同準則第18條第5款:「會員對授 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對授信戶依前述規定提供之財務報表應注意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合理性,如發現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 信資料有不一致之情形,應向授信戶查證或請其提出說明,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

[3]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7條:「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公正原則,辦理徵信工作。」

資料來源:

附 件1:經濟日報2011.7.20「放款前八名 都是公股行庫」、中央社2011.7.19「金管會:銀行需落實風險定價」、經濟日報2011.7.18「金管匯出招 企金利率看升」、2011.7.20「金管會盯上低利企業連貸 殺價競爭利率不到2%你升放款損失準備」報導影本共4頁。
附件2:經濟日報2011.07.23「大巨蛋融資期限 展延四個月」、自由時報2011.07.05「大巨蛋融資缺140億 北市議員促解約」報導影本共3頁。
附件3:節錄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2年12月16日內部簽呈影本乙頁。
附件4: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2屆理監事成員名單、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網頁、節錄99年8月26日大巨蛋都審會議紀錄影本共3頁。
附件5: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劃服務契約影本共2頁。
附件6:大巨蛋建照執照存根影本乙頁。
附件7:節錄兆豐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第40頁影本乙頁。
附件8:臺北市議會公報第73卷第14期影本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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