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核種外洩記者會發言單(100.11.30@立法院)

一、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同條第2項:「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可知政府就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有「主動公開」之義務,建議原能會於網站上設置專頁,將所有核安相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含:國營事業台電及其他政府機關(1)製作之研究報告),彙整公布。且不應以「保密條款」,限制公布研究內容。

二、原能會應規劃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半徑80公里之核災事故「緊急疏散」計畫及30公里「長期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核安資訊充分告知可能受影響範圍之居民:

從日本福島核災之經驗看來,核災一旦發生,影響範圍遠遠不只5公里,且影響期間十分長久,是原能會應規劃核電廠、核廢料儲存場半徑80公里之核災事故「緊 急疏散」計畫及30公里「長期安置」計畫,並將相關核安資訊、避難路線、安置場所、避難期間飲食來源,充分告知可能受影響範圍之居民。

三、 蘭嶼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安全之存放場所,台灣各地地震頻繁,亦無安全場址,應早日實現非核家園,停止製造核廢料:

(一)放射性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說明書附件編號B-2623第23、24頁指出:「…蘭嶼貯存場貯存壕溝底部之高程,距離最高地下水位面尚有約3公尺以上之距離…貯存場於88年7月安裝乙套入滲雨水廢液蒸發系統,處理入滲雨水;經蒸發處理後之蒸餾液含鈷-60、銫-137之濃度每公升均小於2貝克蘭嶼地區天候高溫、潮濕、多鹽份,且貯存場已經啟用二十幾年,早期貯放的放射性廢棄物桶外表已有油漆剝落或鏽蝕,少數廢棄物桶並有固化不良的情形…廢棄物桶鏽蝕會影響第二道障壁之功能…」、 蘭嶼貯存場災害防護總體檢初步報告第貳-10、12、13頁亦指出:蘭嶼貯存場:「…97年...4級地震1次…96年…3級地震5次…95年…3級地震 6次…94年…3級地震9次、4級地震1次…93年…3級以上有感地震26次…92年…有感地震1次…本貯存場西側靠近山坡,具有發生落石、坍方及山洪之 潛能…侵蝕溝處間有土石滑入排洪渠道也定時予以清理…」。可知:蘭嶼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 安全之存放場所。
(二) 而台灣本島環境高溫、多雨、多地震 、人口稠密,亦缺乏安全的貯存環境。
(三)環境基本法已實施多年,應早日實現「非核家園」之法定目標,終止核能發電,源頭削減放射性廢棄物總量: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該法於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政府應早日終止核能發電,實現「非核家園」之法定目標,使人民免於核廢料污染與核災威脅。

註(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同條第2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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